網友疑似被AI短劇“偷臉”成了丑角 記者調查:“撞臉”維權難
網友疑似被AI短劇“偷臉”成了丑角
記者調查:“撞臉”維權難,有橫店群演500元“賣臉”
近日,有網友發帖反映,其發布在社交平臺的個人漢服寫真,疑似被AI短劇《桃花簪》擅自用于生成人物形象,還被丑化為猥瑣好色的角色。3月31日,#AI短劇 偷臉#話題登上熱搜,引發廣泛關注。同日下午,另一位博主也發布視頻維權,稱其形象同樣疑似遭該劇“偷臉”并被丑化為反派。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多家AI短劇制作公司了解到,此類情況通常是由于大模型抓取了網絡圖片和視頻數據。有群演告訴記者,還有人以500元的價格把“臉”賣給相關公司用于AI短劇制作。
素人寫真疑似被“偷臉”成了丑角
近日,有網友在社交平臺發布對比圖稱,AI短劇《桃花簪》中某男性角色的外貌身形、發型頭飾及妝容細節,與其自主搭配、家人拍攝的漢服寫真高度重合,幾乎是直接“復刻”。更令其憤怒的是,劇中對該角色的臺詞描述充滿惡意:“他身材短小粗胖,平日里游手好閑還好色,看見個女的,眼珠子就粘在了人家身上,渾身上下透著齷齪。”
3月31日,記者在相關短劇平臺查詢發現,該劇目前尚未下架,但其中第11、12集涉事角色部分畫面已更換形象。評論區中,不少網友對疑似盜用肖像并惡意丑化的行為表示譴責,也有人擔憂自己在網絡上發布的照片會被擅自用于AI創作等類似場景;還有部分網友提出質疑,認為長相相似的人客觀存在,不能僅憑外觀一致就直接認定為盜用肖像,需進一步核實證據。
3月31日下午,博主“七海”也發布視頻維權,稱自己疑似同樣被AI短劇《桃花簪》“盜臉”,并被丑化為虐待女性、傷害動物的反派角色。據其介紹,劇中AI角色涉嫌盜用她此前公開發布的妝造形象進行生成。她在視頻中表示,自己是一名商業模特,面部形象是其核心職業資產與商業價值載體,這種涉嫌侵權的行為對其職業形象造成了不可逆的負面影響。
記者采訪多家短劇制作公司了解到,此類情況多由AI大模型自動抓取網絡公開的圖片、視頻數據生成所致。
有公司負責人表示,理論上規避侵權需要生圖師在生成過程中反復比對參考素材,但實際操作中網絡素材來源繁雜,生圖師很難逐一排查原始版權,再加上為了貼合短劇“負面角色更夸張”的創作需求,也為了讓人物有所區別,工作人員往往會刻意對生成形象進行丑化處理,比如添加大胡子、大痣、齙牙等特征,但這樣做可能會放大侵權風險。
有短劇制作者透露,AI短劇的常規生成流程,是先讓AI根據劇本定位生成人物文字描述,再通過文字生成圖片,這種模式下“撞臉”或許可歸為巧合,但此次《桃花簪》被指侵權事件明顯是工作人員“偷懶”。“大概率是直接在網絡平臺找的漢服寫真作為參考圖,再輸入AI生成,這種方式侵權風險很大。”該制作者直言,至于網友提到的妝造、服裝被“照搬”,“這類漢服造型在多部劇里都出現過,沒法較真”。
AI臉成了“資產”,橫店有群演500元“賣臉”
AI短劇的沖擊,讓橫店群演的生存狀態雪上加霜。多位群演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中腰部演員受影響最為嚴重,目前能接到的戲量大幅“縮水”,片酬更是面臨被攔腰砍斷的局面。在這樣的背景下,“賣臉”成為部分群演的無奈選擇。“身邊確實有人以500元的價格把自己的面部信息賣給AI制作公司。”一位群演無奈地說,選擇賣臉的群演,大多是對行業失望、看不到出路的人,“他們只是想換一筆錢,離開橫店轉行”。
對于這種行為,有人持抵制態度,認為“長期想在行業發展的演員,靠的是表演樂趣,不會為了短期利益‘賣臉’”。多位群演明確表示,從未有公司聯系過自己簽約“AI演員”。而有短劇公司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不需要,我們不會買臉,明星的臉也不買,更不會買群演的。”
目前,行業內對“賣臉”行為尚無明確的法律規范,相關交易仍處于灰色地帶。
當下,短劇公司對AI技術的布局仍在加速。有負責人透露,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AI生成人臉的辨識度已實現大幅躍遷,公司正通過技術手段,讓AI生成辨識度更高、避免“大眾臉”的人物形象,降低同質化風險。
在該負責人看來,AI生成的核心價值在于“資產化”。一旦AI生成的角色、場景、道具形成固定模板,就會成為公司的“核心資產”,可反復使用以降低成本。“隨著AI能力增強,不同的AI演員會形成獨特的性格、外形和表演風格,最終成長為專屬IP。”這也意味著AI短劇將進一步擺脫對真人演員的依賴。
律師解讀:
AI創作不能成為侵權借口
江蘇瑞途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增指出,AI創作不能成為侵權的借口。依據我國《民法典》,自然人的肖像權、姓名權等人格性權利受到法律嚴格保護,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AI換臉本質上屬于利用信息技術偽造肖像,同樣受到法律約束。丑化人設的行為還可能同時侵犯名譽權。
魏增表示,若AI短劇制作方購買了自然人的肖像使用權,并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則不構成侵權;反之,未經授權擅自使用,無論是否通過AI生成,均需承擔侵權責任。
然而,普通人在實際維權過程中將面臨多重困難。首先是侵權主體難以確定,短劇制作方多為小型工作室或隱蔽企業,信息不透明且易注銷;其次是舉證成本偏高,需要固定原照片、侵權片段、形象對比等證據,部分存證方式還會產生費用;再者,平臺常以內容系第三方制作為由推脫審核義務;此外,維權周期長、精神損害賠償難以量化、判決執行存在難度等問題,都讓普通維權者舉步維艱。
短劇在享受技術紅利的同時,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線。“技術中立并不意味著責任豁免,若制作方明知或應知素材存在侵權,仍主動選擇并發布,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對于短劇發布者而言,僅合法取得著作權遠遠不夠,還負有對內容的合理審查義務,需對明顯的AI技術處理痕跡、侵權內容進行篩查,不能以“未參與制作”為由逃避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楠
見習記者 魯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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