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交往交流交融”專章立法有深意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在第三章對“促進交往交流交融”予以專章著墨。多位專家在接受《中國新聞》報采訪時分析,這是對新時代民族工作實踐的法治凝練,回應了當前我國各民族群眾大流動、大融居的新特點,將進一步鞏固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社會基礎。
回應歷史規律與現實趨勢
中國人民大學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院院長段成榮表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完成了從低流動性的鄉土中國向高流動性的遷徙中國的轉變,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程度得到顯著提升,進入幾千年歷史上民族人口遷徙和融合的第五次高潮。在這一過程中,各民族群眾之間的交往方式也發生了明顯變化。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專章設置“促進交往交流交融”,體現了國家在各民族人口大流動、大融居時代推動社會互嵌、促進共同團結進步的制度自覺,回應了我國人口流動、社會分工和區域聯通不斷深化的現實趨勢,并通過制度安排引導這種流動更好地轉化為社會交往與共同發展。
中南民族大學四部委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基地教授、法學院院長潘紅祥指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始終是中華民族演進發展的重要特點,促使中華民族從分散走向凝聚、從多元走向一體、從過去走到現在、從歷史走向未來。將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寫入法律,既高度契合中華民族演進規律,也是對新時代民族工作實踐的法治凝練,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筑牢了制度根基。
夯實互嵌共融社會基礎
以“促進交往交流交融”為題的第三章共十條內容,涉及社區建設、人口流動、教育交流、文化活動等多個領域。
潘紅祥分析,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將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為該法核心任務之一,規定創造各民族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的社會結構和社會條件的基本措施,推動“嵌入式社區”向“互嵌式社會”轉變。這種互嵌共融的制度設計,既為文化共識的深化提供實踐空間,又為發展共富凝聚團結意志和奮斗力量,夯實了中華民族大團結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社會基礎。
段成榮解讀,“促進交往交流交融”專章被置于承上啟下的位置,這表明其在法理上承擔著從精神認同走向社會實踐的重要橋梁作用。只有在現實生活中形成穩定的社會聯系,各民族之間的理解和信任才能不斷積累。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順應各民族流動群眾從基礎的“安居樂業”到深層的“社會融合”的實際需要,條款按照“生活空間—制度服務—社會交往—文化認同—網絡治理”的順序逐步展開,構建了制度閉環,梯次推進多維空間交往交流交融。
西北政法大學法治與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研究中心教授常安表示,各族群眾在社會生活中緊密聯系的廣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與全國其他地區的聯系也不斷加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著力完善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治保障機制,通過法律手段在物理空間、網絡空間、心靈空間等層面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將進一步鞏固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社會結構基礎。(完)(《中國新聞》報記者杜雅楠)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9201號